滁州市南谯区康元保健服务中心滁南市监罚字〔2023〕213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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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南市监罚字2023〕213号


    当事人:滁州市南谯区康元保健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3MA8Q0HME6P(1-1)                    

    住所(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阳路24号2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某明                               

    身份证件号码:341102****6238

    联系方式:139****3737                                     

    2023年10月10日,有投诉人在投诉平台反映:『康元推拿】 在美团发布【正骨】医疗广告,并未发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字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20]3号: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第三部分治法4.2.3科日,正骨推拿疗法,以矫正骨错筋歪等为目的。治疗骨分科的疾病手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子以处罚,对情节较轻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万元;情节较重者按照 《广告法》第58条规定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附投诉材料)”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核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

    因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2023年11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指定冯培祥、丁斌为办案人员。  

    当事人于2023年月开始和美团公司合作,投诉人所反映在美团发布的【正骨】医疗广告,是由当事人自己编辑内容和图片然后在美团上发布的。经调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该项目的医疗广告后,截至本案案发时,共接受订单4个,订单金额共计524.4元;当事人向美团平台所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用是1000元。截至案发时累计案值金额524.4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3.投诉举报单一份(附带举报材料3张)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和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的美团订单截图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结算数量和累计金额;

    5.当事人与美团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费用明细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广告发布费用。    

    本局于2023年1120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处告字(2023)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保健推拿馆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合法发布广告,致使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在平台持续发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裁量基准【27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的罚款,”(1)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第(十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玉桥路与阳明路交叉口 )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号:200002156738103000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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